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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扩围”,为更多企业增加信用资

时间:2018-01-01 14:18编辑:东晟财税

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三类扩围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为其增添信用资产。增设了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人将享受两项激励措施,扩围纳税人尽享“放管服”改革红利。

纳税信用评价“扩围”.jpg

 

Q1.“三类扩围企业”是哪些企业?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Q2. 扩围企业什么时候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Q3.纳税信用级别有变化吗?

纳税信用级别由原来的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Q4. M级纳税人有哪些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