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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读】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时间:2019-03-26 09:59编辑:东晟财税原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紧急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过渡期税率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政策分析解读:
1、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即未执行完的合同。
 
3、《公告》明确了出口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相关情况的外贸企业仍可以按照原出口退税率退税。即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新政划重点
 
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政策有效期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分析解读:
1、具备条件的服务业,确保税负只减不增,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扣除;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有专门的计算公式。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当增值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就产生了留抵税款。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60%。即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税率下降对报价是否有影响?
 
1、 对于新政策,实际最受益的是最终消费者(因为整体税率下降了,消费者为税费的最终转嫁方而言,税费负担确实少了),而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并没有降低多少。增值税税率下调,对企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虽然是增值税税率下调,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不但影响到增值税的税负,影响到给客户报价及企业的成本费用,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更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所以是否调整价格,而调整多少需要从多方面考量。
 
2、 增值税率下降,客户纷纷要求降价,销售价格是通常是价税合计金额,而且增值税是流转税,是由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出来的,如果增值税由16%降为13%,以毛利率为1%计算,客户月拿货10万元计算:
 
进项税额:9.9万*16%=15840
销项税额:10万*16%=16000
增值税额:16000-15840元=160
 
减税后
进项税额:9.9万*13%=12870
销项税额:10万*13%=13000
增值税额:13000-12870元=130
减税金额:160-130=30
 
降低税率实际享受税收优惠不是很明显,因此调整价格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来衡量,更不应该以下降的税率来考滤。
 
3、 增值税税率由16%下降到13%, 同样是价税合计100元的货物,执行16%和13%的税率时,价款(也就是采购成本)是:

100÷(1+16%)=86.21元      
进项税额是:86.21×16%=13.79元
 
执行13%的税率,价款是:
100÷(1+13%)=88.50元      
税额是:88.50×13%=11.51
 
很明显税款下降而成本上升,税款下降2.29,价款,同样(采购成本)上升2.29元。因此采购与销售是成正比,要调同时调,要不调都不调,这样才能保持现状。从销项的角度看企业会划算,但从进项的角度上来看,企业增值税的进项可能减少一大块。
 
 
新政下来会计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都有调整变化。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需注意的事项:
 
①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②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2、 4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跨期销售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但还应满足相关条件,否则将面临滞纳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