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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商局“一址多照”、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时间:2016-02-19 15:51编辑:东晟财税

为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4〕111号)文件精神及中府办处[2015]876号、中府办处[2015]1005号领导批示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一址多照” 登记

(一)申请条件

在一定范围内施行“一址多照”登记,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完全相同的地址上允许申请办理多个营业执照:

1.企业经营范围不含《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项目;

2.企业全体投资者书面承诺愿意共同承担因同一住所引起的所有法律问题。

(二)登记操作

在完全相同的地址上经营的企业应按“一址多照”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一址多照”登记的企业(下称“新企业”),按本指引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通过后,由登记人员在业务系统进行操作;已在完全相同的地址上设立登记的企业(下称“原企业”),无需提出“一址多照”申请,由登记人员直接在业务系统进行操作;由于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注销从而取消“一址多照”登记的,企业无需提出申请,由登记人员直接在业务系统进行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1.【新企业登记操作】登记人员在审查新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先通过业务系统核对在完全相同的地址上登记的企业数量、企业名称是否与新企业承诺书中的企业数量、企业名称一致。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本指引相关规定的,由登记人员在业务系统“备注”栏中注明“企业属于‘一址多照’登记”,并在审查意见中写明具体情况,例如:“申请人申请在中山市××镇××号采取‘一址多照’方式进行登记。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企业登记操作】登记人员在完成新企业登记后,直接通过业务系统对原企业进行“资料修改”,在“备注”栏中注明“企业属于‘一址多照’登记”,并在审查意见中写明具体情况,例如:“企业属于‘一址多照’登记。根据《中山市工商局‘一址多照’、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操作指引》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资料修改……”

3.【取消“一址多照”登记操作】取消“一址多照”登记的,由登记人员办理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在业务系统删除“备注”栏中的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意见中写明具体情况,例如:“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注销登记,取消‘一址多照’登记。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在完全相同的地址上登记的企业少于两家,另一家则自动取消“一址多照”登记,由登记人员直接通过业务系统对该企业进行“资料修改”,删除“备注”栏中的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意见中写明具体情况,例如:“在中山市××镇××号的地址上仅有××企业登记存在,该企业已不属于‘一址多照’登记。根据《中山市工商局‘一址多照’、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操作指引》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资料修改……”

注:登记人员在业务系统操作时,应对所有“一址多照”登记的企业进行警示(警示原因为“企业属于‘一址多照’登记”),以便日后登记、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申请材料

1.新企业申请“一址多照”登记,除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要求,参照提交相关住所证明外,还应增加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采取“一址多照”登记的申请报告(范本见附件1)(内容必须写明申请“一址多照”登记的具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已征得在完全相同地址上登记的企业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承诺愿意共同承担因同一住所/经营场所引起的所有法律问题等)

②采取“一址多照”登记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2)(内容包括在完全相同地址上登记的所有企业承诺愿意共同承担因同一住所/经营场所引起的所有法律问题)

二、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登记

根据中府办处[2015]1005号的领导批示意见,市政府同意在我市继续执行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其中,《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见附件3)、《关于同意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4)已按市有关部门意见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要求,参照提交相关住所证明外,还需按附件3、4的样式提交相关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三、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2015年10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