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下列情形外,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均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
1.拟申请从事涉及上级部门印发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项目的商事主体;
2.桑拿按摩、沐足、歌舞娱乐、酒吧、游戏游艺、旅业、棋牌、餐饮服务、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商事主体;
3.以房屋用途为住宅(含商住用途)、车库、车房的商事主体。
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项目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工商局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