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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时间:2018-01-01 16:41编辑:东晟财税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会计人最容易触犯的一个罪名:会计人员稍有不慎、甚至莫名其妙、或者不知不觉就会深陷其中、触犯刑法,切记做好风险防范。    

 

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受到什么处罚?看完以下内容你就知道了。最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做假账的、隐匿毁坏凭证等违法行为的会计将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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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这个罪名有2个犯罪主体:

1. 自然人犯罪,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2.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二、犯罪构成,这个罪名构成的核心:

1.隐匿。

2.故意销毁。

注意1:无论行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只要实施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都构成本罪。

注意2: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犯罪对象,依法应当保存的:

1. 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

3. 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

 

四、风险防范,作为财务人员必须做好风险防范:

提醒1:企业不要设置内外账、两套账。

提醒2:对于公司的财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到规定年限,切记销毁。

提醒3:做好日常会计交接,分清会计资料的保管责任人。

提醒4:对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毁损资料,必须做好证据说明。

提醒5:单位建立好内控,明确会计档案保管责任。

提醒6:企业要建立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制度。

提醒7: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销毁。

 

法律依据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2: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追诉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违法的会计该小心了!

一、新会计法+会计信用制度实实施,会计面临全面的法律约束

1、2017年11月,根据新会计法的决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而现行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决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根据现行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2、今年4月,财政部正式宣布,将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就是说以后将建立税务诚信制度,会计违法的成本越来越高,企业被查会计人也难辞其咎!快来看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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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内容第三条)

 

(一)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二)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综合利用、激励惩戒措施等,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纠错、信用修复、分级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体系。

 

财务人的违法成本将越来越很高,虚开、挪用公款、贪污……都将被惩处。

 

二、诚信是会计的核心,国家要求也越来越严

 

1、今后对会计人的要求更加严格,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加强会计诚信教育。

政策十分明确,会计人必须坚守诚信,绝对不允许做假账、虚开发票、帮助企业逃税漏税,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

 

2、建立会计人的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降职、解聘,甚至禁业!

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

 

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对于整天与钱财打交道的会计人员来说,经常会受到财、权的诱惑,如果职业道德观念不强、自律意志薄弱,很容易成为权、财的奴隶,走向犯罪的深渊。希望各位会计人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一身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