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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时间:2018-01-01 11:18编辑:东晟财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8)1号)发布,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即日起,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将统一税负,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各行业应税所得率在税务总局规定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jpg

什么是应税所得率?

 

 
 
 
 

据有关税务专家介绍,应税所得率是专门针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计算其“应税所得额=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因此,应税所得率降低,计算出来的应税所得额就少,应纳税额也随之减少。

 

根据该公告,调整后,广东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是: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

 

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均适用应税所得率新标准。

 

为什么说这次调整降低了企业税负?

 
 
 
 
 
 
 
 
 

据广东省国地税部门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不同的行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据了解,以农、林、牧、渔业为例,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30号文”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是3%-10%。因此,此次调整后,广东省各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均按最低标准3%计算。

 

根据该公告,该应税所得率新标准施行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广东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与该公告相抵触的,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相应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