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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严禁刷单、傍名牌,这七类行为都属于不正

时间:2018-01-01 10:04编辑:东晟财税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93年颁布后首次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幅度大,涉及条款众多,将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带来深远影响。

 

具体来说,新法严禁实施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

 

1.市场混淆行为

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里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组织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比于旧法,新法提出了“标识”的概念,并大大拓展了标识的保护范围,更有利于打击违法者企图混淆视听,进行“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

 

法条: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注意事项:新法规定受保护的商业标识需要“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收集、保存好自身商业标识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证据材料(广告投入、获得荣誉、销售市场份额等),以备他人恶意制造市场混淆时,能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2.商业贿赂行为

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向以下三类主体进行贿赂:

  •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应当视为经营者的贿赂行为,防止违法经营者恶意规避法律处罚。

 

法条: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经营者注意事项:一方面,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要妄图通过“收买”相关人员获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否则将会受到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的严厉处罚。另一方面,经营者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防止自身的工作人员、受委托人成为被行贿的对象。

 

3.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新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商业宣传。包括了两种情形,一个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宣传,另一个是虽然不虚假,但因过于片面等原因容易误导他人的宣传。

法条: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注意事项:新法除了禁止经营者自身开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外,同时也禁止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他人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这将为打击当前存在的“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提供有力依据。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新法禁止经营者以任何违背权利人的意思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新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将原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要件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要件,强调了商业秘密的潜在价值,进而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比如,“失败的实验数据”等这类具有潜在价值的智力成果也可能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法条: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注意事项:经营者要强化商业秘密意识,建立完善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对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要及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在发生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才能及时有效维权。

 

5.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新法禁止经营者采取下列三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

  • 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 谎称有奖或内定人员中奖;

  • 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进行抽奖式销售。

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新法将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由5千元提高到了5万元,避免了过度干预经营者的市场营销行为。

 

法条: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经营者注意事项:经营者在进行有奖销售时,应当将兑奖条件、奖金额或奖品种类等信息对外宣示清楚,不得出现模棱两可或产生歧义的表述。抽奖式销售最高奖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单是指现金,而是包括所有财产性利益。

 

6.商业诋毁行为

旧法只是禁止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而新法不但禁止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也禁止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引人误导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

法条: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注意事项:按照原来旧法,经营者通过将自身商品与竞争对手商品进行片面的比较,从而贬低竞争对手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但新法实施后,上述行为将被严厉禁止。

 

7.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

新法明确禁止了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插入链接、强制跳转、误导或强迫用户卸载、恶意不兼容等互联网领域较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针对互联网领域创新速度快的特性,用禁止“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了兜底,保持了立法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法条: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注意事项: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利用技术推广应用自身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同时兼顾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通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