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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中山企业该如何应对?

时间:2018-01-01 08:46编辑:东晟财税

国第一部单行绿色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原《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自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向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更谨慎地对待环保税纳税数据及信息的收集、计算、存档,以有效应对排污费改环保税(以下简称“费改税”)之变革。

 

全国环保税适用税额的宏观层面分析

为推进环保税的顺利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响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的要求,于近半年来陆续发布了各地区环保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宏观层面观察,很多地方政府确定了超过《环保税法》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下限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京津冀”地区发布的适用税额标准领跑全国,如北京采用的适用税额标准已经达到了《环保税法》适用税额上限水平(即十倍于适用税额下限水平),这也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政治意图。部分省级行政单位的适用税额水平大致分类如下:最低等级:即采用《环保税法》规定的适用税额下限的有10个省级行政单位:辽宁、吉林、安徽、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福建;

适中等级:即发布略高于《环保税法》规定的适用税额下限的有9个省级行政单位:浙江、湖北、湖南、山西、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

略高等级:即适用税额略高于适中等级水平的有3个省级行政单位:四川、河南、重庆;

较高等级:即采用明显高于其他地区适用税额水平的有6个省级行政单位:北京、天津、河北、江苏、上海、山东。

全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水平的宏观分析图如下:

全国污染.jpg

 

环保税实施层面的技术问题分析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的确定

环保税有别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专业性较强,其计税基础的取数来源于应税污染物排放核算数据。《环保税法》中对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核算方法适用顺序有明确要求: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的确定.jpg

鉴于目前《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尚未对特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细节做出规定,企业(特别是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疑问,分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关于污染物自动监测方法,纳税人须安装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且根据《实施条例》的要求将该设备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否则,即使纳税人购买了相关设备,只要未进行联网,也将依据应税污染物产生量而非排放量作为取数来源,折合成污染当量数计征环保税。但是现行法规中并未说明具体如何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安装及联网;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暂无伴随费改税配套的鼓励自动监测设备投入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可能导致企业在面临大额投资的财务压力后感到投入积极性受挫。但是不排除未来地方政府会响应《环保税法》的政策精神,逐渐跟上脚步,发布配套的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从长远来看,企业若一次性投入自动监测设备,其日后的边际成本将呈现逐渐降低的趋势。

 

若企业短期内出于各种原因尚未购买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则应该依据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或其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核算数据,那么可能面临的实操问题比如:所选择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或自行监测数据的使用工具/方法是否符合既定税法规定以及是否能够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环保部门的认可;再如环保税的按期纳税申报方式为按月计算、按季缴税,但是与之相匹配的污染物监测频率以及监测要求目前尚不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由此,合理推断上述问题仍待环保主管部门后期出台相关具体监测规范以进一步澄清。此外,企业也需将该核算方法下的相关监测成本纳入考量。

 

关于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针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以及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明确了污染物排放量。根据该公告,所覆盖行业对应不同情形应按照先后排序适用不同污染物计算方法,且相关测算较复杂、难度系数较大。企业须根据其实际情况谨慎适用相应计算方法,否则将产生计税错误。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参考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据此,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应关注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台的后续计算方法规定。

 

若企业出于各种客观原因,对于前三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均不适用,此时企业应该按照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核定征收办法计算缴纳环保税。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部分地区出台了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文件(包括征求意见稿),如海南省出台的《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以及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但是上述文件(包括征求意见稿)仅覆盖了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如医院、饮食娱乐服务业)等小型排污者。这意味着,目前对于一般性生产制造企业(亦为受环保税影响范围最大的行业),具体核定征收方式仍不确定,这将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挑战;另一方面,以广东省发布的上述征求意见稿为例,其中特别规定了对于无法计算污水排放量的小型排污者即按照其实际用水量严格地等量核定污水排放量。该规定可能会加重受影响企业的税负成本,并且从实际影响的角度相当于对不能提供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污水排放情况施加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由此看来,《环保税法》原则上鼓励纳税人加大环保建设投入并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我们建议可能面临核定征税等类似问题的企业,以《环保税法》及此后出台的其实施条例作为合理依据,充分结合自身业务情况,按照上述四种核算方法的适用顺序,合理分析并验证本企业应适用的核算方法,再将相关的法理依据及测量验证分析依据,届时积极主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环保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不排除实操中地方税务局和环保局会共同协商,并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总体核查后,据此确定该企业适用的核定征税依据。为妥善应对这种情形,我们建议受影响的企业在接受相关核查之前,先行完成企业内部的核定征税自查评估,以初步得出合理的核定征税方式以及结论。做好核定征税前的充分准备,可以让企业在接受主管税务局和环保局的核查过程中更有效地应对和沟通。

 

?环保税全新征管方式下的影响

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同管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联合部署要求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4的相关内容,环保税将改变过去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式的排污费征管模式,而实行一套“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新型环保税征管模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税款征收管理,这有助于保障税款征收的强制性执行效力;而环保部门将腾出更多精力用来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管理,这有助于加强征税监管力度,确保环保税的实际执行到位。在此基础上,双方将建立税收核心征管系统和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并相互交换企业征税信息和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实现高效合作,共同完成税务和环保的协同管理。可以合理推测,在新征管模式下,参与各方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可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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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征管角色与企业的风险应对

《环保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税款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纳税资料。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监测管理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等资料定期交送给税务机关。基于此,税务机关将有能力对其从两个来源获得的纳税申报数据及资料展开比对,若比对发现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保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计税依据。

 

同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资料异常状况提请环保主管部门复核以及进行后续的纳税调整。未来,税务机关将会逐渐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并有可能通过查验企业生产配方、工程物料及废料等信息,推算出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并与企业报税数据进行复核,以加强对企业税收合规性的监管。

环保税的新征管体系通过搭建一个信息共享平台而赋予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以权限,建立并维护实时的信息沟通机制,这将有助于政府部门掌握企业的涉税数据和报税信息。未来相关政府部门可能会进一步推进全社会环保信息数据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环保税法下,鉴于税务机关将基于环保部门的配合,掌握更全面的企业排污涉税信息以实施更深入的税务检查,这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应对税务检查风险管理要求。企业需将环保税申报纳入到整体税务合规及内部控制管理当中,充分履行其纳税申报以及报送纳税资料的合规义务。同时,由于环保税涉及到企业内部除财税部门以外的环保、生产等多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建议企业采取措施以确保其排污数据来源与计税数据处理的连贯性和准确性。若一旦出现任何税务申报或纳税资料申报的不合规情况,则企业有可能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5的相关处罚规定,同时也有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环保税执法刚性的要求下,我们再次提醒企业注意,环保税的计税方式以及征收管理不同于过去排污费的既定规则。建议企业进行纳税影响方面的分析评估,避免将原排污费的计费方案用来应对将来的环保税纳税申报,以降低税务风险。

 

?关注地方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层面的沟通

《环保税法》规定环保税的征税主管部门是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此外,国发[2017]56号文件规定环保税款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中央不再分成。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被授予权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后,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制定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及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6。此外,环保税减免条件中所指“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环保税法》提及的地方性政府鼓励措施,也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参与制定。

考虑到环保税体制下,从政策制定到征管执行各环节中地方政府被给予的充分授权,企业若存在任何不确定事项,应积极主动地与地方主管税务局及地方环保部门沟通,并保持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相对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另外,我们也建议企业积极做好准备,以抓住机遇享受环保税减免税优惠7。具体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企业需提前了解清楚其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完成有关减免税优惠条件符合标准的自我检测;

其次,企业需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具体的享受税收优惠操作程序,比如税务优惠备案方式/递交资料等;

最后,为防范潜在的税务稽查风险,企业应妥善保存所有税收优惠相关的支持证明材料。

(来自:安永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