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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企业销售返利的财税处理风险提醒

时间:2017-01-01 10:10编辑:东晟财税

近日,《三大原因致惠而浦会计差错,前两年净利更正后减少1.89亿》的相关新闻实在夺人眼球,惠而浦发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由于存在销售折扣的少记、迟记和计提不足、产品尚未发货即确认销售收入,以及少记已售产品的营业成本等重大会计差错,2015年、2016年因此导致分别多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亿元、8901.99万元。惠而浦这三大会计差错都属于会计处理中最基本的业务,并不属于上市公司财报中企业合并、股权投资等类似的高阶玩法,本文暂不理会其如此懵懂的会计差错是有意为之抑或无心插柳,只谈谈与惠而浦销售返利相关的会计处理。

 

销售返利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返利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目前返利主要有两种形式: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直接返还货款或者冲抵货款的形式。

 

增值税的处理   

货币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货币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实物返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实物返利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货币返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要根据与经销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具体销售合同规定的返利条款,以及以往的历史经验等因素,合理预计各经销商最终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终会享受到,且在销售确认时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条件,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计提,借方科目为冲减所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以后经销商实际享受返利时,转销该预计负债。主要是因为:    

1.将返利计入预计负债是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   

2. 收入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但此处的部分经济利益与应在未来享受的返利相关,需递延到以后确认,所以不构成现在的收入,计提时应冲减当期收入。    

3. 现金返利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冲减收入,不建议计入销售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经销商已经达到了相关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返利条件,而企业尚未计提该项负债,惠而浦与经销商签订合同时,应该有明确的返利政策,期末可以合理估计确定相关负债金额,惠而浦此次会计差错因没有按照规定计提销售返利,导致收入虚增,利润浮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