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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搬迁的增值税、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7-01-01 09:11编辑:东晟财税

增值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拆迁搬迁的增值税.jp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东晟财税点评:国家征收征用(拆迁)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不同于销售行为,因此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拆迁补偿费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征或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变动,工商作变更登记,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并重办的,在迁达地重办税务登记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迁出地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应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不得执行本办法。

 

搬迁所得(搬迁损失)=企业搬迁收入(不含存货处置收入)-搬迁支出(不含资产购置支出)

搬迁所得暂不计入当期所得,在搬迁完成年度汇总清算。

 

搬迁损失可选择:(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在迁入地清算。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