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9号)。要点如下:
1.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11%税率”栏次,调整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开。
2.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了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栏次,用于单独填报由于维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的“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3.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具体填报规定
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11%税率一栏拆分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别填报。
《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01
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注意:取得3%专票不导入第1-3栏。
02
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03
增设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04
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案例分析
案例1 一般正常购销情况下申报表的填写
某企业2017年8月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1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10.3万元(含税),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棉花按11%直接转售。
则2017年9月初申报8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1)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100万,取得的是免税普通发票,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
(2)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
(3)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
错误填法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11%,不应填入该行,应填入第6行。
案例2 购进用于农产品深加工且未核定扣除的申报表填写
某企业2017年8月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1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10.3万元(含税),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棉花经加工为棉纱于8月份按17%销售出去。
则2017年9月初申报8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1)正常抵扣部分: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100万,取得的是免税普通发票,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
(2)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
(3)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
(4)加计抵扣部分
案例3 购进用于农产品深加工且核定扣除的申报表填写
某企业2017年8月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1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棉花10.3万元(含税),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棉花经加工为棉纱按17%销售出去。8月棉纱的销售数量为10吨,单耗标准2.7,棉花平均购买单价1万元/吨(含税)。
则2017年9月初申报8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元?
答:按核定扣除方法计算的进项税额
=10*2.7*10000/(1+17%)*17%
=39230.77元
案例4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3%,填入该行。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3%,填入该行。